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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补充核定部分试点企业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2012]249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1-6
实施时间: 2012-11-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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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依据《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补充核定了2012年度执行差别排污费政策的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补充核定公布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企业,是按《关于报送2011年差别排污费征收标准执行情况及核定2012年收费标准有关基础数据的通知》(粤价[2012]19号)要求,对未能按时上报数据的试点企业予以补充核定。其中,燃煤电厂33家(72个发电机组),SO2排污费计费标准见附件1;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37家,D排污费计费标准见附件2。
  二、粤价[2012]104号文附件2公布的“广东东阳光铝业有限公司”计费标准有误予以修正,其2012年度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新投产的燃煤电厂各发电机组按粤价[2010]48号文规定执行差别排污费政策,其SO2排污费计费标准由该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核定公布后执行。
  四、各地价格、财政、环保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计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公布的排污费计费标准除“广东东阳光铝业有限公司”计费标准外,其它从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至新的排污费计费标准公布实施之日为止。

相关附件:
1. 试点燃煤电厂各机组SO2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xls    
2. 试点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COD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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