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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1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7-27
实施时间: 2011-7-2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9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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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至2012年年底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继续实行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之间由本人自主申报的办法,请各地按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税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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