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8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7-25
实施时间: 2012-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50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2]212号)收悉,鉴于我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租用考试场地和投入考试网络安全费用增加,考试成本加大。为补偿考试成本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12]328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每科30元调整为每科45元。按照国家规定,考务费另行收取。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你局通知市人才考评中心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和考务费标准的函》(津价费[1998]6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 湘价费[2011]14 2011/8/18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 京发改[2004]19 2004/9/7
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晋价服字[2011] 2011/6/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 粤地税函[2007] 2007/11/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船员培训收费 黑价联[2012]35 2012/4/10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1] 2011/9/5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实验中学中美高中课程班收费标准 鲁价费函[2011] 2011/10/2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厦门南洋职业技术学院新增成人高等 闽价费[2011]89 2011/3/28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卫生系统疾病预 渝价[2012]55号 2012/3/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统计专 202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