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失业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2]117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2-3-19
实施时间: 2002-3-19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时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在转出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在省、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的,是否转移失业保险费申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出单位或职工应在开具证明后60日内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自在转出地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月起,按转入地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转出前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 浙人社发[2023] 2023/5/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国 豫人社办 [2025 2025/6/9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 豫人社办[2024] 2024/12/3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2/5/29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 冀人社发[2024] 2024/6/5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等 京人社评发[202 2024/7/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 内人社发[2023] 2023/5/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 沪人社规[2024] 2024/5/17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失业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劳社失发[199 1999/6/23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京劳社失发[200 200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