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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自治区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人社函[2012]7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2-16
实施时间: 2012-2-16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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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关于:“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农保个人账户计息问题的函》关于:“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变,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现将2012年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2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50%。因此,确定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3.50%。
  二、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按照上述记账利率,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和记账工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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