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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办[2004]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9-16
实施时间: 2004-9-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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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共4枚,按业务分工,专用章分别标以阿拉伯数字l-4。行政许可专用章(1)由国库司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2)由企业司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由金融司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4)由会计司使用。该印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表略)
  二OO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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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许可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发[2004]77 2004/9/2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行政许可专用章式样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 200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