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开展政策扶持性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6-11
实施时间: 2012-6-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12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银行和投融资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7号)精神,改善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贷款周转金扶持措施,更好地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支持获得流动资金续贷,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决定再鼓励一批投融资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投融资业务的投融资机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融资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强、信誉良好;承诺政策性优惠贷款周转金业务占其贷款周转金业务的比例不低于60%,并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收取办理费。
  二、业务要求
  1. 开展政策性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的投融资机构,应利用自有资金为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周转金服务,提供贷款周转金服务符合如下标准:周转金使用天数不超过1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0.5%;使用天数不超过2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1.0%;使用天数不超过3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1.5%。
  2. 开展政策性贷款周转金服务的投融资机构直接受理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对每笔过桥业务应及时和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以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为年底补助审核把关提供依据。承担贷款周转金服务的投融资机构,对企业贷款周转金项目进行自主考察,自主确定是否予以提供贷款周转金服务,规范运作,自控自负运作风险。
  三、扶持措施
  对按要求使用贷款周转金的小微企业,市财政按照不超过周转金额度的0.3%给予补助。企业申请补助的贷款周转金每笔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企业一年内申请不超过2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每年集中组织开展贷款周转金业务的投融资机构申报贷款周转金服务项目补助,具体情况参见《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贷款周转金应急支持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1]20号)。
  监督电话: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85912656
  青  岛  市  财  政  局     85855859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致全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纳 2021/11/12
关于印发《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 国就劳发[2025] 2025/3/11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微企业 黑财资[2022]17 2022/4/16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 皖财综[2023]24 2023/1/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5]14 2015/7/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厦门市中小微企业 厦财商[2024]17 2024/9/25
山东省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 鲁财工[2020]9号 2020/5/20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 渝中小企[2018] 2018/4/23
关于印发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的通 工信部企业函[2 2023/1/11
关于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函 202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