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3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4-10
失效时间: 2013-4-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8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卫财函[2012]30号)收悉。为保证我省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15元/人。
  (二)综合笔试考试费(4科):医师资格考试14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40元/人),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1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30元/人)。
  (三)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类、公共卫生类15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0元/人);口腔类15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0元/人);中医类150元/人(含上缴国家考务费12元/人)。
  二、收费单位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9]63号)同时废止。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一级笔译翻译专业资格 闽价费[2012]13 2012/4/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龙江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 黑价行[2012]13 2012/6/1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收费标准的函 苏州地税函[201 2011/1/1
大连市物价局对大连安盛沃特时尚广场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 大价发[2011]17 2011/2/25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导游人员年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杭价服[2014]30 0001/1/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 2013/4/15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服函[2011] 2011/9/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闽价费[2012]27 2012/8/1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 沈价发[2005]18 2005/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 桂价费字[2000] 200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