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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杭州市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社险[2011]5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7
实施时间: 2011-12-27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50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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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个体工商户: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2号)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为全部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1.2%;缴费基数为全部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已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2012年1月起统一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请个体工商户业主收到通知后,尽快到杭州银行重新签订社会保险代扣缴委托书,并在社会保险费代扣缴账户内及时存入足够金额,保证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扣缴,避免因缴费不足扣款不成功影响社会保险待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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