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人社发[2012]7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2-4-6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7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税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根据我省城镇职工工资增长状况,适当兼顾不同收入群体参保缴费的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如下调整:从2012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 青政办[2013]23 2013/1/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23] 2023/11/16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 青政办[2003]21 2003/2/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 2011/7/1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职工基本 2021/10/1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苏政发[2013]14 2013/11/2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 沪人社农发[200 2009/1/6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 榕政综[2015]7号 2015/1/1
海口市个体经营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993/7/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 新政发[2014]76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