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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甬人社发[2012]18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18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661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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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能否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请示》(甬养老中心〔2012〕9号)收悉。根据《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结合《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18号)的精神,经研究,并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补缴方式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批复如下:
  职工妊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由单位通过补缴生育保险费以后,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因工作单位变动,未能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二)因单位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其中断缴费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的;
  (三)因经办机构原因造成职工中断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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