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2]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1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61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其中2010年12月31日未满55周岁,本通知实施时已满55周岁本市户籍人员,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按本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年龄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满十五年。其中,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 财社[2019]81号 2019/7/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税局关于转 穗劳社规[2009] 2009/4/20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9]20 1999/7/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 京劳社养发[200 2002/3/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21/10/9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 2026/8/3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 成府发[2007]40 2007/5/22
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系统主要业 吉社保[2005]52 2005/10/11
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 劳社部发[1999] 1999/3/2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 沪人社规[2023] 20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