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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发[2012]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3-16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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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事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的女性人员,年满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可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其中2010年12月31日未满55周岁,本通知实施时已满55周岁本市户籍人员,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二、按本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年龄满55周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满十五年。其中,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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