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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关于做好2011年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非税[2011]3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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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级各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单位,各代理银行自治区分行(乌鲁木齐分行):
  2011年,全区全面启用新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来,系统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为做好2011年底非税收入收缴以及跨年度非税收入收缴衔接准备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做好年底收入对账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各执收单位、各代理非税收入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年底非税收入对账、票据处理等相关工作。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和国库处联系,确保年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执收单位要于12月20日前完成1-11月和财政、银行的对账工作。为了做好2011年决算工作,请自治区本级各执收单位务必于2012年1月15日前按要求以质纸件分资金性质、分预算收入科目与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完成非税收入对账工作(自治区驻外单位通过传真形式报送,传真号码2359186),并且实时做好非税网上数据和收费票据核对工作。
  各执收单位可通过电信或移动公司提供的VPDN宽带由“财政厅外部接入安全管理认证客户端程序”进入预算单位门户,选择“非税征管”应用,进行2011年度非税数据的查询和对账工作。具体对账方法是:在执收业务管理下的收缴管理模块中选择资金催缴管理功能,在已缴款标签页下设定查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查询该网点下所有已缴款记录。也可通过执收业务管理下的报表管理(单位)模块中,按收入的资金性质、银行或科目统计查询2011年单位的总体收入情况。
  二、做好分成收入缴交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核算各项分成收入,不得将不属于本级收入的分成部分缴入本级国库或计入本级财政专户收入。对应上缴上级财政部门的各项分成收入,要加强与执收单位的沟通、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务必于12月25日前上缴上级财政部门,不得占压资金,确保各级财政非税收入预算的完成。
  对需上缴上级或拨付其他单位的分成收入,各执收单位在与财政部门核对正确后,应及时主动申请办理收入退付等相关手续,并与12月25日前及时将退回的分成收入上缴中央或拨付其他单位,不得占压分成资金。自治区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督促各地将应上缴自治区的分成收入及时缴入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归集户,确保自治区本级各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做好跨年度衔接工作
  1、为保证非税收入2011年底前能缴入非税收入归集户,避免出现当年开出的票,次年才缴入银行情况,同时也为方便账务核算与对账,原则上2011年12月25日后各执收单位不再开票收取非税收入,在这之前开票时,要注意提醒缴费人务必在2011年12月27日之前缴入银行;对代理非税收入汇缴专户业务的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于12月27日前及时汇划到非税收入归集户,将该账户余额为零,并请执收单位做好协助和督促工作;12月28日代理银行不再受理非税收入临柜收缴业务,各代理银行务必在12月28日将当年所有代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数据与财政部门进行账务核对,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在12月28日完成所有非税收入收缴数据的核对工作,对需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务必在12月30日前划缴国库。请各代理银行务必做好非税收入收缴、及时入账和数据核对工作,同时,保证银行、财政、单位三方对账工作。
  2、结合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重点非税收入项目实际收缴情况,大额非税收入开票日起可顺延至12月27日,但执收单位要确保非税收入票据27日当天缴入银行,各代理银行务必在12月27日将所有非税收入票据处理完毕,否则会影响入库。
  四、做好系统初始化工作
  根据《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及今年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相关文件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已对系统中2012年非税收入收费项目及科目进行了调整,做好了项目库和科目库初始化工作。
  各地州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以下系统初始化工作:
  1.各级财政根据授权中心完成的单位结转信息,调整、核对本级2012年度单位信息和单位用户信息,以便授权中心及时做好执收码结转工作。调整及核对信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咨询自治区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金财办)。
  2.系统2012年账套已初始完毕,新账套中所有的执收码为新增状态。请各地州市、县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选择2012年账套,对各执收单位执收码重新审核调整后逐级上报进行审批。请在12月25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
  3.各执收单位在2012年元旦过后上班第一天,应选择已建立的2012年账套开取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不得在2011年底前使用2012年的账套提前开票收取2012年的非税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本级各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对应上述工作要求,做好2011年底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和2012年系统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供必要服务,确保2012年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电话:23598862359883
  自治区财政厅信息网络中心(金财办)服务热线:2359996
  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电话:28177442359186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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