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社保费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31
实施时间: 2012-4-1
失效时间: 2013-3-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59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社保基金中心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工资基数,2012年度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12915元,缴费基数下限为2010元。社保基金中心对单位已申报的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并按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逾期未申报者,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参保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2012结算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统一为2100元,其他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企业职工相关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查询工作,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具体详情请咨询社保基金中心,咨询电话:62173013,12333。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 国家税务总局山 2019/8/27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 国家税务总局四 2020/1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 豫人社办[2022] 2022/11/9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007/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网络缴费系统[V2. 内蒙古自治区地 2016/3/9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 京社保发[2012] 2012/4/9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2026年度用人单位社会 国家税务总局吉 2025/12/25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2019/1/1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省企业职 青人社厅函[201 2012/5/15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统计局天津 津人社局发[202 20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