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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的修改决定
发文文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8-1-18
实施时间: 1998-1-18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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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14日以粤府[1996]4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条修改为:“单位逾期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0.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金;拒不缴纳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位虚报、匿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偷、漏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立即追回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2.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虚报、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应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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