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1]19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71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期我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11]144号,以下简称“144号文”)。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部分基层单位反映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对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以下简称附征率)适用范围的问题
  “144号文”规定的附征率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包括三区两市)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以下统称经营业户),以及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个人。
  上款所指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
  二、关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零附征率的适用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从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以后,经测算,月经营收入不足5000元的经营业户在扣除经营成本费用支出和费用扣除标准之后没有应税所得,因此,从2011年9月1日起对我市采用核定方式附征个人所得税的经营业户,当月经营收入不足5000元的,附征率确定为0。144号文第一点同时停止执行。
  个人申请门前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和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申请门前开票不适用上款规定,应按开票金额和适用的行业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附征率适用行业的问题
  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水力发电等行业的经营业户按“144号文”规定的“工业、商业”附征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加工修理修配、水力发电以外行业的经营业户则按“144号文”规定的“其他行业”附征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营业户,门前开票统一按主营业务适用的附征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辽国税发[2006] 2007/1/1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九部门 赣市监注[2020] 2020/3/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小型微型企 皖地税[2012]55 2012/7/6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减免小 鄂国资财评[202 2023/2/1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7/1/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 冀国税发[2007] 2007/2/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 2011/8/1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 鄂国税发[2006] 2007/1/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 2015/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