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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2]2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3-6
实施时间: 2012-3-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55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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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2011]第16号令)、《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的规定,现将落实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
  依照规定办理了就业手续,并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人,按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我市参保的外国人,按照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参保登记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2个月内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本通知下发之日后与外国人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规定的时间,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为精简、优化办费流程,与我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的外国人,实行参保登记“容缺受理”,即用人单位在无法即时提供协议国参保证明的情况下,可先提交本单位出具的外国人已在协议国参保情况说明,即可先行按双边或多边协议规定办理参保,而后在参保登记起的6个月内将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补送地税部门备案;6个月内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在容缺期限满的次月内就未参保的险种进行参保及补缴,补缴部分不予加收滞纳金;超出期限办理补缴的,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社保补缴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参保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补缴。
  用人单位在2012年6月30日前,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新参保)或《社会保险费征收帐目出错(补缴)申请表》(已参保人员的补缴),向地税管征区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外国人参保及补缴手续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法》为外国人补缴2011年7-9月社保费的,在2012年6月30日前申报的,不予加收滞纳金。2012年7月1日后办理外国人补缴手续的,按规定从欠缴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证件信息变更
  外国人护照每五年变更一次,为确保参保个人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聘用外国人办理证件信息变更手续。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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