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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1997-11-18
实施时间: 1997-11-18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国际
阅读人次: 62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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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用公款支付职工个人公积金的,除责令职工个人如数补交公积金外,市房改办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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