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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22
实施时间: 2011-7-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381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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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劳务公司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依照16号文件规定,对其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工作)期限、岗位等事宜。
  二、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就人员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劳务公司按派遣人员数量或代发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一定比例向用工单位收取费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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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dreamgod   2012年5月3日
有没有四川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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