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22
实施时间: 2011-7-2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382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为规范劳务公司的营业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16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依照16号文件规定,对其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劳务公司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工作......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