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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发[200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7
实施时间: 2001-4-27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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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闵行、宝山、嘉定、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崇明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市财税四、六分局: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2001]6号),特制订《关于贯彻〈关于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关于贯彻《关于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
  为支持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推动本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2001]6号),特制订财税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一、促进本市农业现代园区建设的财税扶持政策
  (一)对农业园区内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之后两年,给予减半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二)对农业园区内从事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在本市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农业园区内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门,由同级财政在第二年度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四)在本市农业园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上述由同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10%纳入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五)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农业园区实施农业高新技术职务成果转化时,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对贡献突出的成果完成人,经市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六)在农业园区内从事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转化获得的收益投资于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已征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在第二年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七)其他促进农业园区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财税扶持政策,可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财税政策实施细则》(沪财发[200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八)农业园区内因调整产业结构而改种应税农林特产税的多年生的经济作物项目,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方案明确之前,仍按原有的规定征收农林特产税。
  二、促进本市农业现代园区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
  (一)为支持发展农业现代园区建设,市财力对除浦东孙桥农业园区外的其余11个农业园区自2000年起的三年内每个区总计投入1000万元。
  (二)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对农业现代园区建设资金的技人采取配套政策。对市财力投入资金,各区(县)和市农工商(集团)公司、上海实业(集团)公司等要按1:1.5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在配套资金划入资金专户后,市级资金再拨人专户。
  三、促进本市农业现代园区建设的税收、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原则
  (一)对农业园区内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有关财税扶持政策,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采用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的办法实施。申请享受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具体操作计算办法,原则上仍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有关财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税若干规定的通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和《关于贯彻〈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有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返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二)支持农业园区的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业现代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市农工商(集团)公司要按照市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加快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早发挥资金效益;按照“资金跟反馈责任制”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须对项目资金使用决算进行审价;在每年年底,须将资金计划使用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农业现代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验收,凡验收合格的,将继续安排下年度建设资金;凡验收不合格的,将扣减最后一年安排的扶持资金,并予以通报。
  四、促进本市农业现代园区建设的税收、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程序
  (一)经核准享受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财税扶持政策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个人,应按本市财税管理体制,向纳税地所在的财税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审核后即可实施。
  (二)各区(县)和上海实业(集团)公司、市农工商(集团)公司在当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的市级农业园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口市财政局与市农业现代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再确定并下达下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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