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0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1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二、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采用随流转税定期定额征收的,统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标准核定个人所得税额:月营业(销售)额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为0;月营业(销售)额超过20000元的,附征率为1%。上述月营业(销售)额包括核定月营业(销售)额和超定额补税营业额。
  三、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在地税部门代开发票的,应当根据所得项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照代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临时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得金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每次(日)代开票金额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每次(日)不超过500元的,暂不实行预征。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2月31日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 甘地税三[2000] 2000/5/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 2017/11/2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印花税核定征收比 国家税务总局厦 2019/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吉地税函[2005] 2005/8/30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 青国税所便函[2 2007/9/1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2022/10/26
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 新地税发[2007] 2007/4/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豫国税发[2008] 2008/3/26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饮食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实 吉地税发[2001] 2001/12/1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鲁地税函[2005] 200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