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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11]71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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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在现行个人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和减除3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再对陕西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持有县(区)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个人所得税政策减免:
  (一)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500元不足4500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二) 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三)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依照下列标准审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6万元的,减按全年应纳税所得额50%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以上有效证件或证明是指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等。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其它残疾的人员。
  (二) 孤老人员,包括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 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由烈士抚养的兄弟姐妹的顺序,确定一人享受。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审批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上述人员,由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二)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三) 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上述人员,扣缴义务人每次应如实对其收入进行明细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终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减征税款事项。
  (四)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征税款申请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税审批书面决定。
  四、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须提供的书面资料
  (一) 民政局、残联及其它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 减免税申请书。
  (三) 税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其它事项
  (一) 减征税款的执行日期,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日期起执行。
  (二) 享受本通知规定减税的纳税人,其扣缴义务人也要如实对其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三) 纳税人应按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减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减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扣缴单位应将本单位享受减征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员工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在本单位备查。
  (五) 案税务部门要及时统计政策减免的各项情况,并按年报同级财政部门。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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