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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7-18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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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7号)规定,经青岛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510元调整为600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50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11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不包括2011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调整时间
  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
  四、有关要求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按新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及时到位。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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