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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鲁价费函[2011]4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5-5
实施时间: 2011-5-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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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船舶交易服务费的函》([2011]鲁交财函2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山东省船员培训中心依法从事船舶交易服务,按照实际交易额累进加价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0.8%收取,50—300万元部分(含300万元)按0.4%收取,3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5%收取。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我省范围内其他依法从事船舶交易的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部门制定。
  三、船舶交易服务收费按照经营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报批。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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