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1]9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6-9
实施时间: 2011-6-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土地估价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6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国土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土地估价师考务费标准的函》(京国土财函[2011]49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现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编码160011001)继续执行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15元)的收费标准。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函自2011年6月10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8]669号)同时废止。
  专此函复。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 2010/4/2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2012 黑价联[2013]19 2013/2/4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地税系统新增 桂价费[2007]53 2007/12/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类执业资格考 闽价费[2011]11 2011/3/20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确定“琴岛通”普 青价格[2011]80 2011/10/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龙煤集团七台河分公司矿区铁 黑价经〔2012〕 2012/7/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 京发改[2011]22 2011/12/20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制定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闽价服[2011]38 2011/10/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闽价费[2012]27 2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