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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二○一○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经信联中小[2011]2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7-14
实施时间: 2011-7-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3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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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0号)精神,现决定开展2010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
  在我市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纳税信用良好。
  (二)已经按照《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事业法人类担保机构除外)。
  (三)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含2倍),最高不超过10倍,且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满一年。
  (四)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债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均纳入补偿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机构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或项目提供的担保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补助标准
  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
  (一)基本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的风险补偿。
  (二)放大倍数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0.5%;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0%。
  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按70%计算。
  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请资料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杭州市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类担保机构除外)。
  (四)2010年度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五)专项审计报告。
  (六)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10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
  (七)2010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八)2010年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四、申请程序
  (一)由担保机构按有关规定,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担保机构按属地向区、县(市)、开发区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和财政局报送补助申请资料,经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8月15日前统一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各1份。
  (三)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依据审计报告和有关资料,确定当年享受补助的担保机构名单和补偿金额,并下达补助资金。
  杭州市财政局联系人:卢昕,电话:87715140;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梅金品,电话:85252070。
  附件:杭州市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杭州市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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