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高院文件 > 司法解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法释[2024]11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24-8-27
实施时间: 2024-8-27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2024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

  法释〔202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于开展远郊县[市] 成经信办[2012] 2012/10/9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福 闽经贸中小[201 2013/8/2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哈政发[2014]6号 2014/5/22
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福建省第十二届 2014/9/30
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关 川民营办[2022] 2022/8/31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 渝中小企[2009] 2009/4/29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 2025/4/28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小企 闽经贸中小[201 2012/3/13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政 金政办发[2015] 2015/12/29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 沈工信发[2022] 202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