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1995]2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7-18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7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发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199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99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的,其当年已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从1995年度起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在1995年1月1日前已签订了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合同,且其产权变更手续已办妥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虽已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在1995年1月1日前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我省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但纳税人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五年内(包括1994年度)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法字[1995]7号文件规定免税的合同,纳税人应比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湘地税发[1995]025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直接向有关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五、上述减免合同的审批,截止1995年12月底前,过期不予办理。
  附件:土地增值税实施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及转让合同审核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管理制度有 京地税地[2010] 2010/8/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 藏国税函[2008] 2008/1/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2014/1/13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事 2025/9/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7/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0] 2010/6/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桂财税[2006]37 2006/5/22
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 财税字[1995]61 1995/6/30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 川地税函[2005] 2005/11/8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 201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