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资[2006]4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8-7
实施时间: 2006-8-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8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随着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体系创新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作为当时重要激励措施的原由重庆市企业工委印发的《重庆市市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委企[2002]40号)和《重庆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渝委企[2002]58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所确立的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其历史局限性业已不尽适用。为此,现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国资委不再依据两个办法审批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补充养老方案。市国资委依据两个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投保的,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缴费,该类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60岁、女55岁,下同)后,按照实际已经缴纳的保费计算,领取养老保险金,但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类被保险人对未缴部分自愿自费续保的,可以交由市国资委统一办理自费续保手续。
  二、经市国资委依据两个办法批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实际退休的,未缴部分可以由所在企业全额出资为其投保缴足保费;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实际退休的,未缴部分可以由所在企业出资75%,被保险人本人出资25%为其投保缴足保费;2007年1月1日之后到达退休年龄实际退休的,不得再由所在企业出资为其投保。
  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未经市国资委(或原企业工委)批准,擅自为其领导人员投保的,限期于2006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清退,返还给缴费企业,因退保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由缴费企业承担,但2006年12月31日之前未行主动清退的,市国资委将责令清退,因退保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六年八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 青人社发[2015] 2014/10/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 陕政办发[2001] 2001/8/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功能界定与分 渝府办发[2016] 2016/4/29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按年度暂定基准值缴费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湖 2026/2/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 厦府办[2016]21 2017/1/1
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 1994/1/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 2020/1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本市养老保 沪人社基发[201 2015/1/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 2024/12/17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