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7-25
实施时间: 2011-7-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4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项目由建 鲁政办字[2015] 2015/9/29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 鄂政发[2020]11 2020/6/12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2016/2/5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 厦国资稽[2019] 2019/11/18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国资委关于转发 成国资综[2013] 2013/2/26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盾石商贸有限公司在 冀发改外资[201 2012/2/24
国际会计准则IAS40号关于投资的标准 国际会计准则IA 2000/5/3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扩大内需投资财政 沪财建[2009]17 2009/5/7
关于禁止直属高校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的紧急通知 教财[2004]13号 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