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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投[2009]33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18
实施时间: 2010-1-18
失效时间: 2015-1-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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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培训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培训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和《四川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川财投[2008]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培训资金的来源:
  (一) 中央下达我省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二) 库区基金;
  (三) 其它用于移民后期培训的资金。
  第三条 移民培训资金的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来源情况和年度培训工作实际进行安排,纳入年初预算。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移民培训。主要包括对农村移民种植业技能、养殖业技能、劳动力就业、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及法制宣传教育等培训。
  (二)移民管理干部培训。主要包括对从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干部的政策、法规、项目和资金管理等培训。
  第五条 移民培训资金的支出范围:
  (一)培训场所、设备租赁费;
  (二)聘请培训师资、教材购置(编印)费用;
  (三)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开展培训的费用;
  (四)其它与培训有关的必要费用。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培训的组织:
  (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已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移民群众和移民管理干部的培训。
  (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已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财政系统移民资金管理干部的培训。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培训的费用开支标准:
  (一)农村种植、养殖业实用技能等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平均每人每次不高于300元。每位移民只能参训一次。
  (二)农村移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定向、订单式培训为主。委托有关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开展的培训,应满足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95%,以及用人单位与受训移民签订的劳务合同不低于12个月的要求。参加培训人员平均每人每次不高于1000元;对能颁发相应的法定从业资格(资质)证书的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平均每人每次不高于2000元。每位移民只能参训一次。
  (三)移民管理干部培训,参加培训人员平均每人每次不高于400元。
  (四)移民培训的组织、管理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培训经费的5%。
  第八条 移民培训资金拨付:
  (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省财政厅组织的培训,移民培训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核拨,并纳入财政集中支付;
  (二)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省财政厅将移民培训资金直接下达给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第九条 移民培训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即在每年11月底前,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下一年度的移民后期培训经费预算计划,逐级上报省财政厅、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视移民培训资金情况和培训工作实际,编制全省年度培训计划。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办理移民培训资金决算,并于3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培训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省级部门(含直属单位)组织的移民培训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联合组织验收;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的移民培训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移民培训资金。擅自坐支、截留、挪用等不按规定使用移民培训资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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