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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县[2010]15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2-22
实施时间: 2010-2-22
失效时间: 2012-12-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19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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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引导县区政府扩大开放,招商引资,上大项目,加快推进县区财源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县域经济发展目标,现将《辽宁省县区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县区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充分调动县区政府招商引资,上大项目、大上项目的积极性,在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文件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县〔2008〕135号)基础上,为激励和引导县区政府加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现就辽宁省县区招商引资大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县区招商引资大项目申报上,要重点选择有利于形成县域主导产品和主导产业的项目,特别要重点选择企业管理水平先进,技术力量雄厚,能够拉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优先选择引进国内外知名农产品加工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
  二、优先申报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县区招商引资大项目申报的选择上,在同等条件下,要把县区政府引进省外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引导县区政府加快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
  三、动态管理
  2010年,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按季度对县区政府当年从省外引进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的3、6、9、12月底前,分四次将本季度内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政府从省外引进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等招商引资大项目相关信息(见附件)上报省财政厅(县区财源办)。
  除上述补充意见外,《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县〔2008〕135号)文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引进省外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情况表

相关附件:
引进省外投资额在千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项目情况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法[2012]980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12-12-10
实施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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