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价格鉴证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1]4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3-22
实施时间: 2001-3-22
失效时间: 2004-6-14
法规类型: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9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6-14
实施时间: 2004-6-1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樱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 大价发[2012]18 2012/2/10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 大价发[2012]87 2012/9/13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1] 2011/10/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 鲁价费发[2012] 2012/5/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 鄂价费规[2012] 2012/7/6
金华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 金市财综[2009] 2009/11/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闽价费[2012]20 2012/5/23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独立学院新生学费收费标准 甘价函[2008]52 2008/4/9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兰区第一殡仪馆告别厅收费 哈价行发[2012] 2012/3/28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布《河北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业 冀注税协发[201 201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