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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1]4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1-3-22
实施时间: 2001-3-22
失效时间: 2004-6-14
法规类型: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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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修正:
本法规被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110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6-14
实施时间: 200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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