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地税发[2007]162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9
实施时间: 2007-10-29
失效时间: 2013-12-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42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在发票开具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运输单位的差额征税问题
  《通知》中第一条:“……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运输单位申报时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运输单位在申报纳税时,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审核运输单位取得的合作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并在抵扣联上加盖“已抵扣”章后,方能在运输企业申报的应税金额中扣减合作运输单位的运输金额。
  二、关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开具问题
  红字(负数)发票的开具按《通知》中的规定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71号)第三条同时作废。
  2007年10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13
实施时间:2013-12-1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 浙地税函[2003] 2003/11/1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苏价费[2004]25 2004/7/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 湘地税发[2003] 2003/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税机关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2/1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 苏国税函[2007] 2007/4/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 浙国税函[2012] 2012/11/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 闽国税函[2003] 2003/12/22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货 洪地税发[2010] 2010/12/21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 杭地税二[2004] 2004/2/4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苏价费函[2005] 200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