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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嘉地税征[2009]7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25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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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实行预警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对象为凡在我市本级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日常申报纳税管理、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建筑安装业企业。
  二、本通知所指的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三、实行预警指标管理,其指标值为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以下简称税负率)。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工程收入)×100%
  四、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预警值:税负率为0.5%。
  对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企业,按季依预警值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正确核算工程收入、成本、税金、利润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以不低于按预警值换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高于预警值的,按实际计算应缴税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1、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当期工程结算收入—当期结转收入且预缴了所得税的预收工程款)+当期新增预收工程款]×0.5%
  2、总公司在省外设立分公司或在省内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所配比对应的工程收入,总公司可依据合法发票、完税凭证等资料从工程收入中扣除。
  3、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的,分包单位按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所配比对应的工程收入,总承包单位可依据合法发票、完税凭证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扣除。
  4、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当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终汇算清缴。经清缴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发现有偷税嫌疑和使用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将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对税负率虽高于预警值的,但明显低于上一年度的纳税人,将作为纳税评估对象。
  五、列入纳税评估的企业,实际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或虽税负率高于预警值,但税负率在2个连续年度内趋于不正常下降,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重视建筑业税收征管,切实落实建筑业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办法,堵塞税收漏洞。全面做好对企业的税收政策、纳税申报、会计处理等方面的辅导,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收征管秩序。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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