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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办理部分税收业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国税告[200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9
实施时间: 2001-10-1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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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启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了准确采集纳税人税收动态的有关数据,我局决定于2001年11月26日至30日期间停止对外办理纳税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出口商品专用缴款书等税收业务。请有关纳税人提早安排办理以上涉税事项。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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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办理部分税收业务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2] 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