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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3]16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3
实施时间: 2003-11-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2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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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开发产品的,其开发产品预收款项的利润率暂定为15%,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对预售开发产品的利润进行清算,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他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预售开发产品和其他开发产品的收入、费用、成本分别进行核算。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预售开发产品的预计营业利润额,应单独另附计算明细,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中加括号予以注明。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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