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消毒收费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3]214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5-6
实施时间: 2003-5-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5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防治“非典”强制消毒不得收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3]2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防治“非典”的工作,防止和制止乱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防治“非典”期间消毒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在对全市城乡居民住宅(楼)、居住小区进行强制性消毒时,向居民收取或摊派消毒费用。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坚决揭露,公开曝光。
  二、对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各机关、团体、企业的自用车辆以及公交公司,公路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的运营车辆的强制性消毒,由管理、经营者负责消毒,费用自行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医疗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上述公共场所及车辆收取消毒费。
  三、卫生防疫部门接受委托的消毒,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其消毒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不得向居民收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对进出我市行政区域的各种交通工具进行强制性消毒一律不得收费,所需费用纳入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开支。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执行市政府批准的价格干预措施,加强防治“非典”期间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及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五点一线”沿海 辽价发[2009]34 2009/4/10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 民函[2020]81号 2020/7/20
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 财综[2003]59号 2003/8/18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市高速公路应用电子不停 津发改价费[201 2012/2/8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 吉省价收[2012] 2012/8/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技术服务单位部分收费项目 甬国税函[2009] 2009/7/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取消部分涉及企业收费 沪财预[2002]51 2002/7/1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报关预录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2012]11 2012/2/1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 发改价格[2006] 2006/5/17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 粤财综[2003]13 2003/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