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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海林卷烟厂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0]9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3
实施时间: 2000-4-1
失效时间: 200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消费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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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海林卷烟厂4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
  红樱  25*(64+20) 5.98元/条(200支)
             (下同)
  黄樱  25*(64+20) 4.27元/条
  嘴羚羊 25*(64+20) 4.27元/条
  京都  25*(64+20) 4.27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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