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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联运发票运费填开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3]33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9
实施时间: 2003-5-29
失效时间: 2011-10-1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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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使用联运发票运费填开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3]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格式是1990年由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审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下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定,省局无权对其式样进行修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该发票新式样前,作为涉及国、地税部门管理范畴的票种,各级国、地税部门应按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使用工作。请你局与国税部门协商解决,保证联运企业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托运企业拒收符合规定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14
实施时间: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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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明确联运发票 湘地税发[1997] 199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