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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3]4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1
实施时间: 2003-6-11
失效时间: 2010-10-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1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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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1998]23号)精神和《湖南省房改房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房发[1998]00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凭真实、有效、合法的通讯费用凭据核实列支的办法处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0-28
实施时间: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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