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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6]2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31
实施时间: 2006-7-31
失效时间: 2007-6-18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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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只换发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内芯的,每套收费30元;另外副本外套或办理多个副本的,对增加部分不收费。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严禁乱收费。同时,要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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