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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4]17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7
实施时间: 2004-9-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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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为配合推广“国税全市通”业务,规范税收业务管理,市局决定,从2004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要求开具纳税证明的业务,统一启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证明专用章”,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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