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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24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0
实施时间: 2001-7-10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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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照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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