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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省价经字[2001]2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7-3
实施时间: 2001-7-3
失效时间: 2002-7-3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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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文件精神,将会计师事务所改为经营性收费的中介服务机构,本着促进经济发展、健全收费管理体制,维护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经研究并参照国内其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办法收费,具体标准按附表执行。鉴定经济案件证据及单项查帐按司法部门认定的案件金额的2%收费、最低收费不低于500元;担任常年会计顾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提供会计财务、经济法规等其他单项财经业务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繁简程度、质量要求双方协议;设计企业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济管理等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代理记帐收费由双方协商
  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常年会计顾问的、再委托其办理其它各项业务收费时、应按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80%计收。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省内各地委托单位,凡我省派员到外省执行任务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二、委托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应填写委托书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后各存一份,委托方应按业务收费标准先行缴纳收费总额的50%作为定金,待会计师事务所交付业务报告书时再缴纳剩余部分。如委托方因故中途停止,所收定金不再退还;受托方因故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所承办的业务应从超期日起、每天按总收费额的3%作为违约金。赔偿委托方的损失。
  三、严格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出具的报告书中文应一式五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译为外文的,可据实收取工本费和翻译费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都不能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会计师事务所须凭同级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对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改组、改制企业中的亏损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70%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之前,会计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已签合同的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差额定率累计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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