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3]1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5-28
失效时间: 2004-5-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17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的函》(吉司函字[2003]1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字[2002]6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在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5元(共四科)。
  二、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报名、考场租用、监考及上缴国家等各项费用的支出。
  三、收费前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领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此项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