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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3]1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2-20
实施时间: 2003-2-20
失效时间: 2007-10-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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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2]42号)和《关于拟请核定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说明》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对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认定时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教师资格认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400元。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在职教师、离(退)休教师、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资格认定,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
  教师资格认定费主要用于组织对申请人面试费、试讲费、考试费(含三门笔试补考各一次)以及聘请专家等支出。
  二、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6元。
  三、教师资格认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精神,其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接文后,请各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沪财预[2007]7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07-10-17
实施时间:2007-10-17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1]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1-5-10
实施时间:201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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