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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23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8
实施时间: 2005-11-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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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以下简称《规范》)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类纳税咨询的答复时限,按照《江苏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制度》(苏国税发[2004]226号)的规定执行。
  二、办税服务厅的即办事项、限办事项及办理时限,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优化办税流程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3]127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税业务流程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61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地在贯彻落实《规范》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30
实施时间:201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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