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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10]1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4
实施时间: 2010-1-14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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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就其清算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报清算开始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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